综合素质测试
第十七条 综合素质测试于2017年4月16日8:30开始,由职业适应性测试和素质特长评定两部分组成,总分100分,其中职业适应性测试总分80分,素质特长评定总分最多不超过20分。
第十八条 旅游类、导游2个专业职业适应性测试形式为面试,其它所有专业职业适应性测试形式为“机测”, 主要考核学生的综合能力素质和专业学习的适应性。机测试题统一委托第三方机构命题;面试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建立专家库,考前随机抽取产生专家组,设组长1名,考评人员不少于5人;按照事先公示的实施细则制定的考评方法进行测试。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实施全程监督。
职业适应性测试满分为80分。“机测”专业按实际机测成绩计入总分,面试专业,按面试成绩计入总分。
第十九条 我校鼓励具有特长并在各类比赛中表现突出或符合我院规定政策的考生报考我校,在高中阶段,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赋予一定的素质特长分:
序列
项目
等级
分值
备注
1
高中阶段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限田径、篮球、足球、健美操、跆拳道项目)
省级(含)以上比赛获团体或个人前3名或二等奖(含)以上
20分
限各体育、教育部门组织的竞赛(团体项目仅限主力队员), 其它部门组织的不予认定。
省级(含)以上比赛获团队或个人前4-6名或三等奖
15分
地(市)级比赛获团体或个人前3名或二等奖(含)以上
12分
地(市)级比赛获团体或个人前4-6名或三等奖
10分
县市级比赛获团体或个人前3名或二等奖(含)以上
8
县市级比赛获团体或个人前4-6名或三等奖(含)
5
2
国家等级运动员(田径、篮球、足球、健美操、跆拳道)
国家一级
20分
限各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国家二级
15分
3
高中阶段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美术、音乐、舞蹈、器乐等文艺比赛
省级(含)以上比赛获个人前六名或三等奖(含)以上
15分
限各类教育、文化、宣传部门组织,其它部门组织的不予认定。
地(市)级(含)比赛获个人前六名或三等奖(含)以上
10分
4
参加钢琴、声乐、器乐等全国业余考级并获相应等级
个人九级(含)以上
20分
限全国考级主委会组织,其它部门组织的不予认定。
个人六级(含)至八级
15分
个人四级(含)至五级
10分
5
荣誉类
省级及以上
15
限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团员。
地市级
10
县区级
5
6
中职学校师生技能竞赛暨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技能大赛选拔赛
省级三等奖及以上
20
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且与专业相关项目。
市级三等奖及以上
10
具有素质特长的考生需提前向我校申请,于2017年3月31日前将申请表及相关证书复印件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快递至我校,现场确认时查验证书原件。素质特长条目中同类记分项目按最高记分额度为准,不可以累计。素质特长类记分最高20分,不符合素质特长记分条件的不计分。